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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延续实施若干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45892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21-08-19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精神,按照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做好稳就业促增收、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的部署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若干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6%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或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的类型划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有关规定认定。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企业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各地可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

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当期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参保缴费累计年限确定:缴费不满1年的按300元/人·月发放,缴费满1年不满5年的按600元/人·月发放,缴费满5年以上(含5年)的按1000元/人·月发放。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标准为300元/人·月。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当期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且不得同时享受,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不得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

三、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四、合理开展以工代训。以工代训是扩就业稳就业和提高培训针对性的重要举措,全省继续实施《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20〕6号)中“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劳动力”“企业新吸纳劳动者”“中小微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政策。各地应充分结合资金规模、培训任务统筹合理开展。以工代训注重岗位工作训练,无需单独组织开展培训。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无需提供培训计划和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3次培训补贴范围。

五、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落实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退捕渔民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40元/人·天。所需资金按规定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并按规定给予留用奖励。

七、支持毕业生基层就业和升学入伍。加大社会工作、文化旅游、乡村规划、农技推广、法律服务等乡村振兴急需岗位开发力度,稳定“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2021年,全省“三支一扶”计划招募800人。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选调生”等基层服务项目。适度扩大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按照国家部署组织开展一年两次征兵,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提高大学毕业生征集比例,拓宽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入伍通道,全省2021届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不低于1600人。

八、支持毕业生自强自立、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精准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场地支持、租金减免、创业补贴、场租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到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科研及深加工等领域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灵活的缴费方式,参保时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缴纳基数,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缴费。

九、政策实施期限。上述第一至七项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为止。鼓励各地根据就业工作需要,按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各地要继续落实好各项长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重点群体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要梳理调整本地区就业政策清单,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发布。持续加大就业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分类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提升就业政策知晓度和到达率,推动更多政策网上办、自助办、帮办快办,提高政策享受便利化水平,促进就业大局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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